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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表示,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,具有诈骗形式多样难以防范、技术手段升级难以监测、作案窝点转移难以追查等特点。此外,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具备严密的组织及系统分工,从筹备、实施到赃款转移,犯罪链条涉及多个环节。其中,筹备环节突出表现为收集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、信用卡(简称“两卡”)等行为。“两卡”不仅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讯、转账的关键,更是获取被害人信任、躲避系统监管、隐匿罪证的主要途径,向诈骗犯罪分子提供“两卡”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及违法性。审判实践中,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虽无共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,仍然为其提供“两卡”帮助通信传输、支付结算等,情节严重的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电信网络诈骗因逃避侦查等需要,诈骗犯罪分子会以提供高额报酬的形式收购、租赁“两卡”,甚至以“仅租用一天就还给你”“就使用一周,回头你自己挂失就可以”等话语诓骗使之放松警惕。上述话语看似无大碍,然而一旦向他人提供“两卡”及关联工具,首先自己的“两卡”可能会被用于刑事犯罪,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风险;其次,被用于网络犯罪的“两卡”会被立刻冻结或注销并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,卡主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银发(2019)85号文件对实名制账户管理规定的影响,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支付账户所有业务,不得开立新的账户。期满后,新开立账户将面临高门槛及征信风险等不利因素。最后,对于“两卡”关联犯罪的卡主,将无法使用微信、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软件,生活便利会大幅受限。因此,对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、电话卡的行为均应谨慎,拒绝任何形式的交易“两卡”行为。